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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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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湖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水生生物放生管理办法

2024/7/25 10:30:23点击:


        为规范和加强对东昌湖、运河城区段水生动物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放生,指单位、团体和个人向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及其延伸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物的活动

第二条 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及其延伸水域内进行放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聊城市东昌湖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及其延伸水域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放生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开展放生活动应当主动接受我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用于放生活动的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物种,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提倡用来自有资质渔场的青鱼、草鱼、鲤鱼、白鲢、花鲢、鲫鱼等鱼类进行放生。禁止放生外来两栖爬行类物种(巴西红耳龟、鳄龟、牛蛙等)、肉食性鱼种(黑鱼、鲶鱼、清道夫等)、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凡在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及其延伸水域组织开展规模较大放生活动的,应当提前15天向我公司进行备案,说明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放生活动的时间、参与人数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如果自行开展规格较小的放生活动,也应提前3天向我公司进行报备,经核实物种、来源等信息后再开展放流活动,联系报备电话:13287527371(刘师傅)

 运送过程请配备增氧设备并到我公司指定放生处,如有需要,我公司将派船只运至离岸较远处放生。放生过程采取温和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水生生物的损害,保证所放生物最大存活量。

 禁止将放生器具、垃圾及杂物丢弃在水体和岸边,禁止损坏放生水域及周边公共设施及绿化苗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通过认购放流物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经和方式参与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东昌湖、运河城区段及其延伸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的义务,了解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重要意义,加强对无序放生危害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放生活动,并有权对危害和破坏水域内生态环境的放生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5月1日起施行

借此呼吁参与放生的群众,放生的初心是行善和慈悲,但也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擦亮双眼分辨是非,把好事办好,让放生真正成为积德行善、祈福功德的善举。


                              聊城市东昌湖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2024年7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