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史实惩处歪曲否认言行
12月7日,第六个国家公祭日前一周。迎着红润的冬日朝阳,以青年律师为主体的42支小分队约200余名南京市民,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出发,骑行和徒步约20多公里,走访、祭奠了南京汉中门外、清凉山、五台山、北极阁、正觉寺等五处遇难同胞丛葬地。
1937年12月13日起的40多天里,南京30多万人惨遭侵华日军杀戮,当年尸横遍野的丛葬地印记着铁一般的事实。如今,17处丛葬地均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仅得到了全面修缮和保护,越来越多老百姓自发地前往祭奠,从2018年12月13日起,随着《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丛葬地也首次作为法定的国家公祭设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部条例背后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律师贡献法治智慧
填补地方立法空白
“我此生最值得骄傲的一件事,就是去年5月15日接受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纪念馆、律协支持和共同参与下,足足奋战了45天,完成了《条例》立法前评估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年近60岁、已连任四届江苏省人大代表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说起这部填补了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立法空白的地方性法规,眼里闪烁着异样的激情。
承担了江苏历史上第一次由律师为主体开展的立法起草工作,有着多年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经历的资深律师孙勇,如今依然倍感责任重大。“这也是南京地方立法史上,第一次在当年新增立法项目并在当年就完成立法的。”在孙勇带领下,以他所在律师事务所刘伟、杨博炜、周羽正、颜宏宇、刘廉超等律师为主要成员的立法起草团队,放弃了很多工作和业余时间,带着“立法者”的思维和慧眼,走遍了全城17处遇难同胞丛葬地,完成了14万字的《立法前评估报告》《条例(建议稿)》及起草说明。
在纪念馆专家的参与下,立法起草团队还形成了近200万字的立法汇编资料。“他们交出了一份无愧于先烈、无愧于时代的完美答卷,也是社会精英人士投身于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事业,贡献法治智慧和力量,弘扬家国情怀的一个缩影。”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馆长张建军认为。
翻开这部凝聚着南京法律人智慧结晶的地方性法规,字里行间都能看出立法者将着力点侧重在了弘扬爱国主义、凝聚民族精神、规范引导行为上。“条例颁布后,我们通过各种访谈会、宣讲会,登上学校讲台、走进媒体直播间宣讲,还对实地走访中发现的一些丛葬地日常管养工作缺位、位置指引标识缺失、市民祭奠活动不便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南京市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伟介绍。
12月3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一新率队在《条例》实施颁布一周年前夕开展了执法检查,其间对刘伟律师提出的原金陵大学丛葬地、鱼雷营丛葬地、太平门纪念地等在地图导航软件无法搜到,给市民祭奠带来不便等问题给予了关注,并迅速协调专家核实细节,并组织了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闻广播、高德地图公司开展丛葬地电子地图标注活动。12月1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举行了发布会予以发布。今后,只要打开地图搜索关键词丛葬地,南京所有17个丛葬地和2处纪念地都能精确显示。
精日行为屡屡发生
亟须依法精准打击
通过立法规制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行,尤其是对各种网上网下时有发生的恶意歪曲、否认历史的言行给予有力震慑,是这部立法实施一年来较为成功的一面。“这部条例准确表达了包括海峡两岸在内的中国人的情感,对于维护历史真相和法律正义都将发挥深远影响力,必须严格执行好!”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认为。
11月29日,来自南京立法、司法、律师和法学、历史学等领域40余名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举行“精日”行为法律研讨会。南京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李志斌对近年来发生的7起“精日”行为案件进行了剖析介绍。
这些2018年以来发生的案件中,除了南京的紫金山抗战碉堡遗址摆拍“日本军服”事件、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拍视频泄愤事件,还通报了几起新类型案件。
其中包括: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江某在网上通过拉人进群的方式组建群名为“黑龍會”的QQ群,该群人数在60余人,江某伙同群管理员谭某等人大肆发布侮辱遇难同胞、美化日本侵华战争历史等非法言论案件。
2018年12月,于某为寻求刺激取乐,在其担任群主的QQ群内发布非法言论案件。
2019年3月,朱某在“黑龍會”QQ群内多次发布美化日本侵华战争历史,侮辱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等非法言论案件。
目前,南京公安机关立治安案件6起、刑事案件1起,累计治安处罚7人,目前尚有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值得警惕的是,“自媒体”无序发展使得“精日分子”从线下走向线上。
“所谓的自媒体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发布内容完全由个人自行决定,导致其内容难免低俗、有害。”李志斌认为,“精日分子”借助自媒体平台大量散布、传播“精日”言论,甚至形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网络群体串联互动信息,为各类“精日”言论不断聚集、发酵、扩散提供了平台,其中包括令人触目的“黑龍會”QQ群。
《条例》第28条至第30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包括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和信息;通过拍照、录制视频或者网络公开传播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等的;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治安处罚、纪律处分,以及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的详细规定。
“实际上遇到的情况往往不限于此。”李志斌坦言,建立类似QQ群、微信群的,是否具有可罚性,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造成了一些地方发生类似事件后,执法机关“畏首畏尾”,对如何裁决“举棋不定”。
由于目前治安处罚最高拘留15天,但一些恶劣言行借助网络大肆扩散,不仅传播错误价值观、误导青少年,而且毒化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但在罪名上由于尚无上位法明确入罪标准,其中大部分案件仅作治安处罚,个别案件甚至陷于停滞、进退两难的境地。
积极维护历史真相
反对肆意歪曲否认
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决定,是国家意志、信念、情感与人情相融的重要体现,凸显了国家政治文明的进步。
“这部法规对国家公祭的场所、设施和礼仪等进行规范,对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和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等进行处罚、划出红线,为南京市国家公祭活动的举行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201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出席公祭日活动后,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座谈期间,对制定出台《条例》给予高度肯定。
“这部条例是地方立法中的经典之作,创造了很多先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认为,这是第一次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也是地方立法保障国家重大活动顺利举行的典型,是地方法律界专业人士积极参与立法的成功范例。
12月4日、5日,95岁的胡信佳、91岁的金茂芝两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相继离世,南京侵华日军受害者援助协会登记在册在世的幸存者仅剩78人。
“随着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离去,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的手法不断发生变化,有些不对具体的死难者、幸存者个人提出否认,而转为对整个史实和死难者群体否认、歪曲、淡化,对这类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言行和做法,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和惩处,是面临的新课题。”曾经代理幸存者夏淑琴状告日本右翼侵犯名誉权案获得胜诉的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臻认为,维护历史真相需要更多法律、法学界人士参与。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国家公祭场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接待中外参观者达796万人次,铭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精神在这里汇聚弘扬、远播人间。
法制日报南京12月12日电
(责任编辑:杨奕)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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